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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
新修正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第10屆第9次、第10次董事會通過)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兩岸發展研究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係依據民法、財團法人法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查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基金會以研究當前兩岸互動關係及本土健全發展相關問題,結合各領域專家學者共謀台海兩岸良性關係之發展為宗旨。並依有關法令,辦理下列事務:
一、主動發掘與研究兩岸問題,並研擬解決辦法,適時提供有關單位參考處理。
二、定期舉辦公聽會,掌握民意取向。
三、舉辦各項專題演講或研討會,以匯集學者專家意見,轉各界參考。
四、接受各界委託從事兩岸事務、經貿議題等研究及諮詢服務。
五、提供及出版兩岸交流及本土健全相關問題之相關資訊及出版品。
六、協助解決兩岸交流所發生之糾紛。
七、舉辦有利兩岸關係發展之經貿、技術、人才、產業等參訪交流活動與研究。
第三條:本基金會財產總額新台幣參佰萬元。由捐助人無償捐助之(附件一:捐助名冊)。俟本基金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各界捐助。
第四條:本基金會地址設於台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十三號十樓之一
電話:(O二)二八九六一九八九
傳真:(O二)二八九六五三九八
第五條: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基事會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事人數。
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基金會為應實際需要,得聘名譽董事、顧問數人,任期均為三年,由原捐助人或董事會遴聘之。
第八條:本基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基金會。
第九條:本基金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基金之處分。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財團法人之解散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本基金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辦理會務事務。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於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並建立人事、會計、財務稽核制度。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捐助章程、組織、財產等設立許可事項,應於變更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同有關文件,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由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十六條: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訂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後,正式成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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