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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兩岸發展研究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係依據民法暨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規定組織之。(現已修正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查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第二條:本基金會以研究當前兩岸互動關係及本土健全發展相關問題,結合各領域專家學者共謀台海兩岸良性關係之發展為宗旨。並依有關法令,辦理左列事務:
一、主動發掘與研究兩岸問題,並研擬解決辦法,適時提供有關單位參考處理。
二、定期舉辦公聽會,掌握民意取向。
三、舉辦各項專題演講或研討會,以匯集學者專家意見,轉各界參考。
四、接受各界委託從事兩岸事務及相關之研究。
五、提供及出版兩岸交流及本土健全相關問題之相關資訊及出版品。
六、協助解決兩岸交流所發生之糾紛。
第三條:本基金會財產總額新台幣參佰萬元。由捐助人無償捐助之(附件一:捐助名冊)。俟本基金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各界捐助。
第四條:本基金會地址設於台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十三號十樓之一
電話:(O二)二八九六一九八九
傳真:(O二)二八九六五三九八
第五條: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屆滿前二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基金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基金會。
第九條:本基金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基金之處分。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財團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本基金會為應實際需要,得聘名譽董事、顧問數人,任期均為三年,由原捐助人或董事會遴聘之。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職員若干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以辦理行政事務,並得酌支薪津或車馬費。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送主管機關核備,並建立人事、會計、財務稽核制度。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證影本)。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五條:本基金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捐助章程、組織、財產等設立許可事項,應於變更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同有關文件,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由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十七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後,正式成立。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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